一、防洪工作方针
防洪工作应贯彻“预防为主,确保安全,积极抢修”的方针。在汛期要加强危险处所的检查、监视,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立足于防大汛、抗重灾,提前作好防洪准备工作,作好防洪预案。规范安全管理,强化设备质量。坚持以旅客列车安全为重点,防止发生行车事故,确保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二、防洪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1、下达防洪命令和有关指示,检查督促各有关业务口对防洪工作的执行。
2、组织防洪检查、水害抢修、后勤供应和善后处理工作。
3、组织防洪抢险材料的储备、备用车辆的调拨、队伍的组成、设备检查和整修。
4、督促复旧工程计划落实和按期完成。
5、督促相关人员做好防洪工作的奖惩事宜。
三、防洪措施
1、认真执行雨前、雨中、雨后三检制度。
2、汛期要严格执行《汛期安全行车措施》,严格执行雨量警戒制度,严格执行分段负责、冒雨、雨后检查制度,必要时应增加巡查次数。
3、对可能发生紧急水情、汛期危及行车安全,必须立即加固处理的处所,由项目部防洪领导小组组织进行预抢。
4、防洪料具储备情况进行重点复查和处理。
5、建立与车站行车部门、上级部门的联系,互通信息,协调防洪抢险工作。`
6、建立与气象部门的联系,及时掌握雨情、水情等情况,及时布置防范对策。
7、重点掌握病害看守点巡检区段的情况。
8、对一时不能排除的危险处所,应派人看守和观测。
9、经常检查新建工程对既有线路基稳定的影响,对查出的问题应立即进行处理,制定加固办法。
10、一旦发生水灾,千方百计以最短时间内抢修通车,并迅速将灾情调查清楚,把发生的具体情况向上级防洪组织汇报。
11、洪水通过后,须立即检查河床、路基的状态,是否有冲刷或损失。
12、坚持干部昼夜值班制度。随时掌握气象、雨情、汛情、灾情及抢险工作动态等防洪信息。
四、防洪防汛处罚
(一)、凡发生、发现下列情况的,给予施工现场负责人500~2000元罚款。造成事故的,严格按照国家法律,追究刑事责任。
1、没有经过铁路局相关部门审批,私自在营业线两侧、桥梁上下游河道和铁路附近禁止范围内挖砂取土,抽取地下水等危害铁路路基、桥涵、排水设施安全和度汛安全的行为,未造成事故的。
2、对项目部管理人员、上级领导和设备管理单位的人员检查出的防洪安全隐患,在规定的整改时间内,没有及时处理、消除的。
3、在度汛期间,挪用防洪物资没有及时补充,在防洪关键时候,耽误事情的。
4、在防洪防汛期间,值班人员坚守岗位,保持联系畅通,如果出现联系不畅通,不在施工现场的。
5、在防洪防汛期间,各工点施工负责人必须进行雨中、雨后检查,如没有执行,有险情没有及时上报的,或造成事故的。
6、有不按规范施工的,影响工程质量的,未造成质量事故的,但影响防洪防汛的,罚该项目施工作业队负责人。
7、砌体沉降缝、伸缩缝、泄水孔和防水层的设置,没有符合设计规定的。
8、对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边坡、基坑开挖施工,必须24小时安排人员进行看守,看守点必须有无线电话、对讲机等通信设备,确保通讯畅通。如果没有按照要求去做的。
9、邻近营业线施工的各工点要备足机具、料具和劳力,尤其是抽排水设备不到位的,严禁开工。
10、因施工造成天侧沟、水沟、涵洞堵塞等排水不畅通,未及时清理的。
(二)、凡发生下列情况的施工作业队或个人,根据情节严重,给予罚款2000元~2万元,如有违反法律的,将依法送公安机关处理。
1、在接到防洪通知后,没有及时组织人员、机具、物资的作业队负责人。
2、没有严格按照技术交底施工,擅自扩大施工作业范围的。
3、对有可能影响行车安全的护坡、天沟、挡墙、骨架等工程,如发现偷工减料的现象,出现工程施工质量问题,除必须立即返工处理外。
4、在防洪期间发生行车重大、大事故的。
5、发生客车险性事故以及发生行车险性(不含客车)事故。
6、铁路局认为影响较大或损失较大的其他事故(事件)。
7、发生工程质量一般事故。
8、建设指挥部认为性质、后果严重的一般事故、事故因素或在路内外造成不良影响的事件。如下:
(1)因工程质量等问题,耽误客车晚点和严重影响设备正常使用或严重影响营业线运输秩序。
(2)施工进度滞后,严重延误合同工期和影响开通使用期限。
(三)、如作业队出现施工质量问题的,影响营业线行车安全的,施工处按自查自纠从轻,被查从严的原则,施工处将考虑终止作业队施工,以全体下岗处理。。
五、本办法由项目部安质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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