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全生产,人人有责”。所有员工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凡不符合安全要求,有严重危险的厂房、生产线和设备、设施,员工有权向上级报告。遇有严重危及生命安全的情况,员工有权停止操作,并及时报告领导处理。
3、员工未经三级安全教育或考试不合格者,不准上岗工作。、起重、冲压(剪)、木工平刨、车辆的驾驶、锅炉、压力容器、焊接(割)、爆破等特种作业人员,均应经市级术培训和考试合格,持特种作业许可证操作。其余设备操作人员必须通过培训、考试取得相应设备操作证后,才能独立操作。外来参观学习人员,亦应接受安全教育并由有关人员带领。
4、进入作业场所,必须按规定穿戴好防护用品。要把过长(拖过颈部)的发辫放入帽内;操作旋转机床时,严禁戴手套或敞开衣袖(襟);不准穿脚指及脚跟外露的凉鞋、拖鞋;不准亦脚亦膊;不准系领带或围巾;尘毒作业人员在现场工作时,必须戴好防护口罩或面具;在能引起爆炸的场所,不准穿能集聚静电的服装。
5、操作前,应检查设备或工作场地,排除故障和隐患;确保安全防护、信号联锁装置齐全、灵敏、可靠;设备应定岗凭证操作;对本工种以外的设备,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并经培训后方可操作。
6、工作中,应集中精力,坚守岗位,不准擅自把自己的工作交给他人;二人以上共同工作时,必须有主有从,统一指挥;工作场所不准打闹、睡觉和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严禁酗酒者进入工作岗位。
7、凡运转的设备,不准跨越、横跨运转部位传递物件,不准触及运转部位;不得用手拉、嘴吹切屑;不准站在旋转工件或可能爆裂飞出物件、碎屑部位的正前方进行操作、调整、检查、清扫设备;装卸、测量工件或需要拆卸防护罩时,要先停电关车;不准无罩或敞开防护罩开车;不准超限使用设备机具;工作完毕或中途停电,应切断电源,才准离岗。
8、修理机械、电气设备或进入其工作前,必须在动力开关处挂上“有人工作,严禁合闸”的警示牌。必要时设人监护或采取防止意外接通的技术措施。警示牌必须谁挂谁摘,非工作人员禁止摘牌合闸。一切动力开关在合闸前应细心检查,确认无人检修时方准合闸。
9、一切电气、机械设备及装置的外露可导电部分,除另有规定外,必须有可靠的接零(地)装置并保持其连续性。非电气工作人员不准装修电气设备和线路。使用Ⅰ类手持电动工具必须绝缘可靠,配用漏电保护器、隔离变压器,并戴好绝缘手套后操作。行灯和机床、钳台局部照明应采用安全电压,容器内和危险潮湿地点不得超过12伏。
10、行人要走指定通道,注意警示标志,严禁贪便道跨越危险区;严禁攀登吊运中的物件,以及在吊物、吊臂下通过和停留;严禁从行驶中的机动车辆中爬上、跳下、抛卸物品;车间内不准骑自行车。在厂区路面或车间安全通道上进行土建施工,要设安全遮栏和标记,夜间设红标灯。
11.高处作业、带电作业、禁火区动火、易燃或承载压力的容器、管道动火施焊、爆破或爆破作业、有中毒或窒息危险的作业,必须向安技部门和有关部门申报和办理危险作业审批手续,并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
12、安全、防护、监测、信号、照明、警戒标志,防雷接地等装置,不准随意拆除或非法占用;消防器材、灭火工具不准随便动用,其安放地点周围,不得堆放无关物品。
13、对易燃、易爆、有毒、放射和腐蚀等物品,必须分类妥善存放,并设专人管理。易燃、易爆等危险场所,严禁吸烟和明火作业。不得在有毒、粉尘作业场所进餐、饮水。
14、变、配电室、氧气站、煤气站、液化气站、乙炔站、容压站、发电机房、锅炉房、油库、油漆库、危险品库等要害部位,非岗位人员未经批准严禁入内。在封闭厂房(空调、净化间)作业和深夜班、加班作业时,必须安排两人以上一起工作。
15、生产过程发生有害气体、液体、粉尘、渣滓、放射线、噪声的场所或设备设施,必须使用防尘、防毒装置和采取安全技术措施,并保持可靠有效;操作前应先检查和开动防护装置、设施,运转有效方能进行作业。
16、搞好生产作业环境的安全卫生。保持厂区、车间、库房的安全通道畅通;现场物料堆放整齐、稳妥、不超高;及时清除工作场地散落的粉尘、废料和工业垃圾。
17、新安装的设备、新作业场所及经过大修或改造后的设施,需经安全验收后,方准进行生产作业。
18、严格交接班制度,重大隐患必须记入值班记录;末班下班前必须断开电源、气(汽)源,熄灭火种,检查、清理场地。
19、发生重大事故或恶性未遂事故,要及时抢救,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
20、机械工厂各类人员除遵守本总则外,还必须遵守本工种安全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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