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公司下达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事故隐患整改计划及安全监察指令书,必须按期完成。逾期完不成者,每少完成一项,从应完成月份起对责任单位每月罚款30元,直到完成为止。因逾期不改而造成事故的增加1—2倍的罚款。
(二)新建、改建、扩建、革新挖潜工程和技术改造项目,不执行“三同时”,不经技安消防部门审查设计方案和竣工验收,擅自施工、使用的,每发现—次对责任单位罚款50—200元。
第五条? 违反《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私自设计、制造、安装、使用锅炉压力容器的;不经动力、技安部门审查批准,敷设临时用电线路的,每发现—次(处)对责任单位罚款50—200元。
第六条? 对年度内发生重伤及其以上伤亡事故、火灾、爆炸事故或事故频率超过指标的单位,取消年终评比先进单位的资格。
第七条? 年度内发生伤亡事故的责任者和依照第九十条第2款之规定被处于罚款的责任者,取消年终评比先进生产(工作)者的资格。
第八条? 发生事故或未遂事故,均应及时按“三不放过”的原则处理,并由单位对有关责任者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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