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建筑企业施工工地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建筑施工企业应从如下几个方面作好对农民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 一、建筑施工企业各部门的领导干部要以“三个代表”为指导核心,坚持以人为本的思想,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始终放在各项工作的首位,牢固树立人的生命高于一切的理念,充分认识人的生命与健康的价值,强化“善待生命、珍惜健康”之理。用“热忱”的宣传教育、“衷情”的服务支持、“深情”的关怀爱护、“柔情”的规范举措、“绝情”的体制管理、“无情”的事故启发等正确的方法来做好对农民工的安全培训教育工作。另外,作为企业的领导干部,必须具备正直、善良、公正、无私奉献的精神和道德情操,关心、体恤农民工的职业道德,以身作责,作好表率,带头学习、遵守和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条例及有关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 二、建筑施工企业对农民工的安全培训教育,不能把他看作是简单的教育与培训的结合,而是一个有机整体,是长期教 育的一部分。对农民工的安全培训教育应具有“计划”性、“人文”性、“强制”性和“时间”性。
??? “计划”性:一是制定详细的切实可行的安全教育培训计划,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并及时予以考核,不合格者继续待岗培训,直到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作业;二、是不定期培训,充分利用雨天及其他休闲时间加强对农民工的安全教育培训;三是通过开展各种安全活动,增强农民工的安全思想意识,促进企业安全文化建设,使安全教育培训走上规范化、制度化、正规化。
??? “人文”性:就是营造企业文化氛围,通过广泛宣传,把“以人为本、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理念深入社会,深入人心,树立“以德管理”的思想,让农民工从思想上有企业为我、我爱企业,在安全上有较强的自我保护意识,有我要安全的主观愿望。
??? “强制”性:“培训”本身包含着“强制”的理念,“依法管理”必须加强教育培训工作。《劳动法》的第五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安全生产法》明确从业人员的八项权力,第八项“从业人员有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力”,从业人员的三项义务第二项“自觉学习安全生产知识的义务”等等充分体现了“培训”的“强制”性。建筑施工企业对农民工的安全教育必须是全员参加,必须坚持未经安全教育培训合格者不得上岗的原则。
??? “时间”性:建筑施工企业对农民工的安全培训教育应贯穿于终身教育之中,存在于人的生命之中,教育培训必须融入人们的思想,成为社会活动的一部分,宣传这一理念需要长期的努力。安全教育培训应具有组织性、计划性、针对性,同时要根据企业自身特点和工程的实际和所处的地理环境制定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条例等规定的教育培训时间和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