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体制进行改革,建立全国统一,垂直管理的煤矿安全监察体系。实行煤矿安全监察制度以来,我们监察队伍从零做起,艰苦创业,克服了重重困难,付出了艰苦的努力,取得了积极的进展。但是面对复杂的煤矿条件和执法环境。我们煤矿安全监察和行政执法工作,还存在着诸多困难和问题,这也是制约煤矿安全监察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的主要因素。根据宣威煤矿安全的实际问题,实际情况进行探讨。
1、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现状
垂直管理的煤矿安全监察执法队伍组建多年以来,在国家局的统一领导下,经过共同的努力奋斗,构建起初步健全的安全监察法制体系,建立了垂直而得力的执法工作体系,树立了执法工作的新形象,打开了行政执法工作的局面。
首先,初步健全了监察执法的法律法规体系。2000年11月出台了我国第一部《煤矿安全监察条例》、《条例》的出台具有里程碑意义,它是我国煤矿安全监察的主体法规和专门法规。它明确了煤矿监察的执法机构,监察人员的法律地位,确定了煤矿安全监察的七项具体法律制度,把监察方针,监察内容,监察手段,执法主体,全部予以法律化。《条例》使我们执法有了武器。此全国家制定了《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方法》、《煤矿安全监察程序规定》、《煤矿安全监察管理员管理办法》、=《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办法》、《监察档案管理规定》、《煤矿安全监察专用设备管理办法》、《行政复议暂行规定》等配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38个,制定了三批共22种煤矿安全监察执法文书,重新修订了新版《煤矿安全规程》,使执法检查有了具体标准和依据。《安全生产法》的出台,从法律上规定了安全监督监察制度。安全监察法规体系已基本健全,基本满足了执法的需要,煤矿安全监察基本上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其次执法工作体系有效运转。2000年10月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和三个分局相继组建,近210人的执法队伍相继上岗到位,迅速投入监察执法工作,大部分监察员来自于煤矿,虽然熟悉煤矿业务,但成为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员后,工作性质,任务发生了变化,角色反差巨大,开始并不知道如何执法。为尽快适应执法需要,通过集中培训和岗位练兵,互教互学,边干边学,从不熟悉到比较熟悉。目前已完成了职能换位这一根本性的转变,并且担当起了执法工作的重任。
然后,逐步形成执法工作机制,围绕内部管理和监察执法基础工作,成立了15个验票站,各煤管所成立分站,从流通方面起到重要阻碍作用,减少煤矿安全隐患,使我们的监察机构执法主体地位得到认可,加强与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联系,理顺关系,争取最大程度的支持配合;例行性地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努力营造“关爱生命、注意安全”的社会舆论氛围,为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创造了有利的环境。
最后,执法效果比较明显。自2000年成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以来,我局每年都要出动200余人次监察矿井300多个井(坑),监察覆盖率超过85%,查出了各类事故隐患1000多条,督促整改2000多余条,每次都实施现场安全整改,而监察罚款数十万元,制作了各类执法文书2000多份,以往年相比,每年都加大了执法力度,对监察区域内煤矿伤亡事故有了大幅度下降,煤矿安全生产形势得到进一步好转,起到重要作用。事故发生率也在逐年降低。
2、监察执法工作面临的主要问题和困难,尽管多年来我局的煤矿安全监察工作取得了开创性的进展,但仍存在一些主观和客观方面的困难和问题。监察人员在角色换位上没有充分到位,还没有安全跳出行业管理,一般性安全管理的工作格局,有的监察人员的素质没有完全适应监察执法的需要,而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没有现成的经验,而执法机制尚需完善,执法环境有待改善。
3、深刻把握煤矿安全监察制度的精神实质,树立执法信心和执法权威。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明确规定:“国家对煤矿安全实行监察制度”,这是通过立法确定的制度,具有不可怀疑的法律地位。所以,对事故责任人员行政责任的追究上要严格的按照国务院302号令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煤矿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的通知》(云政发〔2002〕50号)文件要求执行要与地方纪检、监察部门密切配合,对事故责任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监察,保证对事故责任落实追查处理,以达到惩戒,警示责任人的作用。
煤矿安全监察工作在发展过程中都要经历一个由不完善到完善,由不成熟到成熟,由水平低到水平高的过程。只有通过在不断实践中善于发现其内在的规律和特性,找办法、找法律,不断克服困难,解决问题,改进执法监察的方法,形成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高效机制,才能逐步提高执法质量和效率,切实把煤矿安全纳入法制轨道。维护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更好地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