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生产主要是指井下生产,其危险性最大。由于矿井开采在岩层中进行,作业环境条件恶劣,危险因素多,极易引发安全事故。并且,随着矿井开采深度的增加,瓦斯与煤尘爆炸、矿坑水灾(透水事故)、井下火灾、地压冒顶等各种矿山重大事故灾害不断提高。尤其是煤矿,是矿山事故伤亡最严重的重灾行业,其死亡人数占全国各类矿山事故伤亡总数的80%以上。其中乡镇矿山,存在的事故隐患最为严重。许多小矿无设计、无图纸、无规程,设备原始、无证开采;有的邻近国矿的村民偷国矿、抢煤柱,任意倾倒废石于山坡河谷,致使河谷遇山洪形成泥石流灾害;有的乱采滥挖,导致煤井透水,淹了国矿或小矿互淹;有的越界开采,争夺矿源,引起瓦斯煤尘爆炸;有的独眼井生产,无安全出口,采用自然通风,瓦斯积聚,煤尘飞扬,使用明火明灯,随时都有引发重大安全事故的可能。为此,国家采取矿山安全监察的强有力的监管措施,确保矿山行业安全生产。
矿山安全监察是为保障矿山职工在生产中的安全和健康,保护国家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不受损失,而采取的矿山安全管理法规、安全监察制度和矿山开采、爆破、提升运输、电气安全、通风防尘、防水、防火等各种技术措施的总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的《矿山安全法》和《矿山安全监察条例》集中反映了国家对矿山安全卫生工作的基本要求,是安全生产方针在采矿工业中的具体化。矿山安全监察以采矿安全技术为中心,监督的内容包括采矿方法、井巷布署、技术装备、作业环境、职工安全教育、新建矿山投产验收以及矿山事故和职业病的调查处理等。监察形式有三种:国家监察(县由群采主管部门进行)、矿山内部监察和群众监督。
2000年我国推行了新的煤矿安全监察体制。新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职责,较之以往的安全管理部门的职责,有四个明显的区别:一是实行安全管理与安全监察分开,适应强化行政执法的要求;二是侧重煤矿安全法规、规章、标准的拟定和管理,不包揽企业具体的安全管理工作;三是主要通过监察的途径和手段,来保障煤矿的安全;四是坚持垂直管理、独立监察,以利于公开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