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公司储存和使用的易燃、易爆品得到有效控制,防止火灾或爆炸事故的发生,保护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程序适用于公司内储存的易燃、易爆化学品和公司内使用的易燃、易爆化学品的管理控制。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三条 安环消防部负责制定实施本程序,对易燃、易爆化学品进行防火控制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罐区、码头运营部负责对罐区、码头内的易燃、易爆化学品的储存和管理控制;
第五条 其它部门负责与本部门相关的易燃、易爆化学品的使用管理控制。
第三章 程序
第六条 加强对人员的管理
第七条 建立《消防器材清单》,定期检查、维护,使其处于有效状态。
第八条 严格执行《出入罐区、码头管理制度》,做好公司员工和外来所有人员的学习、宣传和教育工作,严禁将火种带入罐区、码头。
第九条 严格执行《防火检查制度》,实行防火巡查。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做好防火、灭火准备,经常性的检查消防安全工作的落实情况。
第十条 定期组织员工进行操作程序的培训与学习,确保员工正确操作和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品。
第十一条 加强对易燃、易爆品的管理
(一)易燃、易爆化学品的储存管理
1、易燃、易爆化学品必须储存在适宜的储罐内,并配置危险标识和消防灭火系统。
2、罐区、码头内应当配备专职消防队(或协议、并在罐区、码头内配置各种灭火设备设施。
3、罐区、码头设计要符合有关安全、防火规定,罐组之间要保证合法的安全距离,并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泄压、防火、防雷、报警、灭火、防晒、调温、消除静电、防护栏等安全设施。
4、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桶装危险化学品应当分种类、分区域存放在阴凉通风地点,避免阳光照射。样品瓶统一存放在样品室内,每隔一定的时间,由专人对过期的样品进行处理。
5、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相抵触的易燃、易爆化学品,不得在同一罐区、码头内存放。
6、新的危险化学品入库前,公司相关部门必须对其进行评审,并向相关部门进行申报,相关部门批准后才能进行新的危险化学品操作。
7、公司罐区、码头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特殊原因使用明火时执行公司批准程序。
8、进入公司罐区、码头内的所有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出入罐区、码头管理制度》,机动车辆必须采取防火措施才能进入罐区、码头。
9、在储存过程中一旦出现异常情况,相关部门/人员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启动《应急预案与响应控制程序》。
(二)易燃、易爆化学品的操作管理
1、在装卸过程中装卸设备应轻拿轻放,防止撞击、拖拉和倾倒。
2、碰撞、互相接触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造成其他危险的化学品,以及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互相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得混合装运,且距离保持在3米之外。
3、遇热、遇潮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在装运时应当采取隔热、防潮措施。
4、操作危险化学品必须有劳动保护和防护用品,如防护手套、呼吸器等。
5、盛装危险化学品的容器,在使用前后,必须进行检查,消除隐患,防止火灾、爆炸、中毒等事件发生。
6、危险化学品操作时,严禁泼洒、倾倒和跑冒滴漏,污染环境。
7、严格执行公司的危险化学品操作程序,操作前熟悉介质资料。
8、加强对储罐及其基础设施的检查,防止危险化学品的异常泄露。
9、对需加热或制冷的特殊危险化学品,严格按特殊货物说明书进行操作。
(三)易燃、易爆化学品的使用管理
1、易燃、易爆化学品的操作及灭火方法应按照有关操作规程或产品使用说明严格执行。
2、各种气瓶在使用时,距离明火10m以上,氧气瓶的减压器上应有安全阀,严防沾染油脂,不得曝晒、倒置、与乙炔瓶工作间距不小于5m。
3、加强对火源、电源和生产中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品的场所监控。
4、定期对压力容器进行打压实验,检查设备的安全性,并得到权威部门的认可。
4.3公司每季度召开安委会会议,对各部门的易燃易爆预防措施及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填写《综合安全检查表》。各责任部门对存在易燃、易爆品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落实。
(四)紧急情况和响应
易燃、易爆品在操作及使用过程中发生危险或重大事故时,执行《应急预案与响应控制程序》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系安环消防部起草,经过公司批准通过,于2017年6月1日实施。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安环消防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