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天然气管道、设施、安装维修动火管理工作,防止火灾、爆炸事故发生,避免国家财产遭受损失和保护人民的生命安全。根据我司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禁火区内动火危险程度等级划分。
1、一类动火:凡配气站区范围内的动火场为一类动火。
2、二类动火:天然气Ф108以上的主管及阀井的动火为二类动火。
3、三类动火:除一、二类动火范围以外的动火。
二、动火的审批权限及管理规定。
1、动火许可由动火项目负责人或需动火部门负责人负责办理,并负责现场指挥。
2、一、二类动火由专(兼)职安全员会同动火部门负责人共同审核。
3、三类动火由公司专(兼)职安全员审批。
4、动火执行人员到达工作地点,必须向动火所在地的当班负责人或监火人员呈验动火证,经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可靠,手续齐备方可动火。
5、动火许可证由动火执行人员随身携带,不得涂改或转移动火地点。
6、动火必须按动火许可证规定的项目和时间内进行,若动火期满,施工尚未完成,必须重新办理动火许可证。
7、动火执行人员在没有见到按上述手续审批的动火证,有权拒绝动火。
三、动火的安全技术措施。
1、一类动火:(1)凡属一类动火,分管经理,专(兼)职安全员,动火部门负责人均应到现场负责检查安全措施是否符合要求。对储装易燃易爆物质的容器和管道,动火前必须进行动火分析。分析人员应对分析结果负责,分析合格必须在动火证上签名。
(2)场站内及设备管理容器上动火,必须切断气源,插好盲板,并置换分析合格,动火分析不得早于动火前半小时。如动火工作中断半小时,必须重新取样分析。动火前人在外边进行设备内打火试验。
2、二类动火:二类动火范围,凡涉及管网面大的重要动火,分管经理及有关人员应到现场负责检查安全措施,动火前应切断上流气源,并对管道进行置换,置换合格方可施工。对于不具备置换条件的管道动火。(如管道阀门存在内漏)则管道动火应带余压施工,其余压不能大于600Pa。
3、三类动火:三类动火公司专(兼)职安全员应到动火现场负责安全措施检查,较重要的动火施工,动火部门负责人应到现场负责的协调工作,动火前应切断上流气源,管道排空泄压。
4、动火现场的通用规定:
(1)动火时氧气瓶、乙炔瓶与明火的距离在10米以上。氧气瓶与乙炔瓶的距离应在7米以上。
(2)高处动火应采取防火花飞溅引起可燃物质燃烧的防火措施。
(3)动火地点应设置灭火器材和监火人员,动火完毕应待余火熄灭后,方可离开现场。
(4)公司职工应严格执行本规定,若违反动火规定,造成事故和重大经济损失,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直至除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