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积极贯彻宣传上级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二、制定定期安全工作计划和方针目标,并负责贯彻实施。
三、协助领导组织安全活动和检查,制定和修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负责审查企业内部制定的安全操作规程,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广大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参加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签发合格证。
五、开展危险预知活动,逐级建立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活动,监督检查,总公司每季、公司每月、项目经理部每周、班组每日一次。
六、参加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的会审,参加生产会、掌握信息,预防预测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参加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七、参加暂设电气工程的设计和安装验收,提出具体意见,并监督执行。参加自制的中小型机具设备及各种设施和设备维修后在投入使用前的验收,合格后批准使用。
八、参加一般及大、中异型特殊脚手架的安装验收,及时发现问题,监督有关部门或人员解决落实。
九、深入基层研究不安全动态,提出改正意见,制止违章,有权停止作业。
十、协助领导,监督安全保护体系的正常运转,对削弱安全管理工作的单位,要及时汇报领导,督促解决。
十一、鉴定专控劳动保护用品,并监督其使用。
十二、凡进入现场的单位或个人,安全人员有权监督其符合现场及上级的安全管理规定,发现问题立即责令其改正。
十三、督促班组长按规定及时领取和发放劳动保护用品,并指导工人正确使用。
十四、参加因工伤亡事故调查,进行伤亡事故统计、分析,并按规定及时上报对伤亡事故和重大未遂事故的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十五、有关条款中所指的特大、重大伤亡事故按建设部《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建设部令1989年第3号)的规定执行。
十六、各级施工企业及主管部门可按照本责任制结合自身情况制定本企业、本系统的实施办法,并认真组织落实。
十七、建设生产企业(建材、建筑机械等生产企业),可参照本责任制有关条款执行,并可根据本责任制的原则及本企业的特点,制定相应的责任制,在本企业贯彻实施。
十八、本责任制由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责任解释。
十九、本责任制从一九九四年三月十五日起执行。原《北京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同时废止。
二十、安全生产教育的目的和作用是使企业各级领导和广大职工真正认识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必要性、懂得安全生产、文明生产的科学知识,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自学地遵守各项安全生产法令和规章制度。
1、安全生产教育规定
1)企业对新进场的工人和调换工种的职工,必须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发给证书方准上岗。
2)电工、焊工、架工、机操工及起重工等特殊工人除进行一般安全教育外,还要经过本工种的安全技术教育,经考核合格发证后,方准独立操作;每年还要进行一次复审。对从事有尘毒危害作业的工人,要进行尘毒危害和防治知识教育。
3)要定期轮训企业各级领导干部和安全干部,其中施工队长,工长,班组长是安全教育的重点。劳动部规定厂长、经理需经培训、考核,取得《安全管理资格证书》,凭证对本企业实施安全卫生管理。
4)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施工和调换工作岗位时,要对操作人员进行新技术操作和新岗位的安全教育,未经教育不得上岗操作。
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根据企业职工情况,分别规定安全教育时间和要求。